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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地区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历年来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地区对2007年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有类似情况,要督促各企业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2007年年底淘汰到位。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
  3.各地区要对各类工业园区进行清查。对工业园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经环保审批长期违法生产的企业责令停产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根据自治区“两办”督察组对包头市的督察意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年底前全部淘汰。
  (四)开展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做好迎接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区内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采选矿、沙石场、煤炭储运企业实施清理整顿。对大青山沿线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进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集中检查,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治理和恢复要求,履行“三同时”制度。对不履行环评要求,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旗县区要对行政区域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沙石场、煤炭储运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对其采取限期整改或搬迁等措施;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案》要求,在自治区六十年大庆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委、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并对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要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违法采选矿企业的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各地区要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自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开展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有关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并制定具体办法,解决协调配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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