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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各地区立即开始着手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要求,重点对各地区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4.各地区要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5.对我市沿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必须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严重威胁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保障园区健康发展。
  各地区要在去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1.各地区要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园区“土政策”,严查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指标以及2007年底前不能完成园区区域环评的工业园区,从即日起一律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3.各地区对工业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进行停产整治,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验收或停产整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各地区要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在园区污水厂未建成前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工作。
  1.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依法予以关闭;未按照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以及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各级审批部门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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