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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府发〔2007〕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九日

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内党发〔2007〕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第五次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确保本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区第五次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七部委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权益,积极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和构建和谐包头打好坚实基础。
  二、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切实保障全市人民喝上“放心水”。
  1.各地区应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对已经完成保护规划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项目进行停产整治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产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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