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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06)

  第二十三条 对农牧民在校中、小学生,可从其家庭账户本人基金中每人每年提取50%,由医管办核拨到学校统一管理,门诊医疗费用由学校从管理的资金中支付。住院费用凭学校证明、《家庭医疗账户本》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医管办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二十四条 区内僧尼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参加寺庙所在地的农牧区医疗制度,由寺庙所在地的县(市、区)医管办核发《家庭医疗账户本》,其免费医疗专项经费由寺庙所在地的县(市、区)医管办向上一级相关部门申请划转并管理使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到寺庙所在地的县(市、区)或乡(镇)医管办按当地规定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 跨地(市)、县(市、区)流动的区内农牧民工,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务工证明、《家庭医疗账户本》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医管办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当年有节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完的,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医管办应严格执行报销补偿规定,对各种单据和凭证严格审核,杜绝人情报销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报销补偿的方式应当方便农牧民,简化手续和程序,及时办理报销补偿事项,不得无故拖延、拒绝。
  第二十八条 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补偿的范围:
  (一)酗酒、自杀、自残、斗殴、吸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安装假肢及其他保健用品的费用;
  (三)自购药品、营养保健品的费用;
  (四)征兵、招工、入学体检费,交通费(运送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抢救的除外);
  (五)未经批准转诊转院在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医疗费;
  (六)在异地务工、上学等流动人员无有关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急、危重病情除外);
  (七)挂号费、出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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