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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06)

  自治区、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牧区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农牧区医疗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农牧区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农牧区医疗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牧区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管办),其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府调剂解决。县(市、区)医管办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医管办配各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医管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医疗基金中提取。
  县(市、区)医管办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县(市、区)医管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三)管理县(市、区)农牧区医疗基金;
  (四)核发医疗证件;
  (五)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相关信息;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各乡(镇)医管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
  乡(镇)医管办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县(市、区)医管办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宣传、动员本乡(镇)农牧民参加医疗筹资,并负责登记注册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筹集农牧民个人交纳的费用并按时上交县(市、区)医管办;
  (四)管理农牧区家庭账户基金;
  (五)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 医疗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适用对象为享受免费医疗政策的农牧民。
  第十条 农牧区医疗对象的权利:
  (一)享受免费医疗;
  (二)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
  (四)向各级医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农牧区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 农牧区医疗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农牧区医疗管理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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