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考入区外高校的国企特困家庭学生,持“五证”即:身份证、准考证、学校录取通知书、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低保证,经地(市)工会、产业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审核后,最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凡考入区内高校的农牧民特困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持“五证”即:身份证、准考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救助证(低保证),经学生本人原籍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由各学校集中审核、公示确认,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凡考入区内高校的国企特困家庭学生持“五证”即:身份证、准考证、学校录取通知书、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低保证,经地(市)工会、产业工会审核后,由各学校集中审核、公示、确认,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工会、区内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公示制,严禁各种不正之风。各县民政局、工会、区内高校应对审核过的拟接受一次性资助金的特困生名单,在单位、(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最后确定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工会及区内高校应建立详细的特困生个人电子信息档案,规范特困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考入区外高校的农牧民特困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由自治区教育厅按资助标准将所需资金拨付给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再逐级下拨到各地(市)、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兑现给特困生或特困生家庭。
第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考入区外高校的国企特困家庭学生,由自治区教育厅按资助标准将所需资金拨付给自治区总工会,由自治区总工会将资助金发放到特困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农牧民特困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及国企特困家庭学生,自治区教育厅按资助标准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各高校,由学校统一将资助金发放到特困学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