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校特困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特困生资助金的管理,增强资金的操作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我区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藏教厅[2003]100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经贸委《关干对我区企业特困家庭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藏教厅[2003]1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特困生资助金,是指政府财政对我区考入区内、区外高校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本专科学生提供的一次性资助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生,是指农牧民特困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国企特困家庭学生三类。农牧民特困家庭学生是指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证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是指持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的城镇居民家庭学生;国企特困家庭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我区最低保障待遇的国有企业家庭学生。国有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交通系统养护段)。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高校特困生资助金从“广州市援助西藏教育基金”收益中支付。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所需资金,并于每年7月底前预拨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所需部分资金,年底前结清当年资金。
第六条 高校特困生资助金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特困生,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凡考入区外重点高校本科生资助5,000元,区外一般高校本、专科生资助4,000元,区内高等院校本专科生资助1,000元。
第七条 受资助的特困生仍然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现行的学杂费减免、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但已享受“西部助学工程”的特困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 凡考入区外高校的农牧民特困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持“五证”即:身份证、准考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救助证(低保证),由县(市、区)、地(市)民政局逐级审核,集体办理,最后报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审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