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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区农牧区免费医疗政策,保障我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体现医疗卫生服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区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长远目标的实现出发,切实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满足农牧区特困群众最急需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我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从我区区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农业常住户口的农牧区五保户和以下两类人员:
  第一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第二类: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农牧区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农牧区医疗报销单据,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对符合农牧区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补助金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为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当地标准代交个人应筹集的统筹金参加农牧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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