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灾情损失核实过程中,各有关市州和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防止漏报虚报,确保受损内容和统计数据一致。有关市州政府和省直单位,要在6月10日前将受损情况和核实情况上报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届时,省政府将派工作组进行核查。
(二)抓紧开展受损主要设施的鉴定评估。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等单位配合,对处于县城及以上规模较大的单体房屋类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桥梁、隧洞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地震引发的地质结构变化问题,抓紧进行鉴定和评估。其中省地震局要重新确定灾区重建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对灾区地质灾害进行科学评估,提出项目选址规划建议;省水利厅负责水库、大坝的鉴定评估;省交通厅负责公路、桥梁、隧道、涵洞以及护坡挡墙的鉴定评估;省建设厅负责城市供排水设施、天然气设施、城市桥梁以及各类房屋的鉴定评估工作。
要调集省内外科研机构、设计施工单位和高校力量,组织高水平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运用先进的设备仪器,逐一鉴定,科学评估。所有鉴定和评估的建筑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正式出具结论意见,提出相关处置建议。一是鉴定后无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尽快维修并恢复使用。二是鉴定后因主体结构而引起安全隐患,但有维修加固价值且通过维修加固可以使用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维修加固方案,待维修加固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恢复使用。三是鉴定发现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且难以维修加固或没有经济价值的,尽快拆除重建。
(三)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市州和部门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市州政府编制规划。市州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要对市州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有关部门要加强和市州政府的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保证规划目标、恢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工作进度、实施步骤等方面协调一致。
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恢复重建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类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必须落实到学校、医院、办公用房、住宅等具体项目。要明确项目选址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进度等内容,并核实项目投资。受灾严重的乡镇、村庄,要编制灾后重建具体方案,科学进行规划选址,合理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标准。各有关市州和部门要在6月25日前,向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上报灾后重建规划,并抄送省发改委汇总和核实。省发改委在7月15日前编制完成全省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经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单位,并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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