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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目标

  通过2至3年努力,力争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保证灾区正常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高于灾前水平。
  2008年要重点恢复建设居民群众住房,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学校、医院、城镇供水、人饮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公益性设施,以及灾区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其中入冬前要妥善解决灾区居民群众住房和学生上学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吃水的人饮工程以及县城供水设施,要在夏季用水高峰前恢复;中心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恢复正常;危险性较大的水库要完成加固,保证汛期来临前能够蓄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和涵洞,完成抢险加固;电力和通信设施恢复正常;乡镇及以下机关单位正常运转。
  2009年是灾后重建的关键一年。重新规划和建设的村庄、农房、学校、医院、乡镇及以下办公用房等房屋类设施,要全部建成投入使用。人饮工程、商贸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全部修复。农村电网、县城电网和通信设施完成改造。国道、省道和县乡村道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完成80%以上的工作任务。新建各类房屋和基础设施,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2010年主要实施公路、病险水库、市政设施、县以上新建办公楼等重大项目的收尾工程,全面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四、认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

  (一)尽快完成灾情损失核实工作。陇南、甘南、天水、平凉、庆阳等市州,要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的原则,抓紧对受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核实各类房屋受损、基础设施毁坏、维修重建情况。
  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州政府,进一步核实本行业受损情况。具体分工:普通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受损情况,由省教育厅核实;各类医疗机构及计生服务设施,由省卫生厅、省人口委分别核实;城镇供水、排水、道路、燃气及其他公用设施,由省建设厅核实;公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由省交通厅核实;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设施,由省经委核实;水库、大坝、人饮及其它水利设施,由省水利厅核实;环保设施由环保局核实;商贸流通服务设施,由省商务厅核实;人员伤亡、城乡居民住宅由省民政厅核实;法院审判庭和法庭、检察院技侦用房以及办公用房,分别由省高院、省检察院核实;工商、税务部门的营业网点和办公用房,分别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核实;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分别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省信用联社核实;农村电网、县城电网等设施由省电力公司核实;各类通信设施由省通信管理局核实;林业系统、农垦系统及广播电视设施,分别由省林业厅、省农垦集团公司、省广电局核实。乡镇及以下的农业设施、小型水利、文化站等,分别由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核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安司法设施及其它单位办公用房,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实。灾害损失总体评价工作,由省地震局、省民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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