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废弃的家用电器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应无偿交给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目前我省已备案的企业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若省内其他企业取得备案的,由各单位自主选择。
三、任何单位不得将废旧家电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技术性淘汰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家电,由财政部门统一调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捐赠的方式自行处置。中央驻鲁单位的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中央驻鲁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废旧家电无偿交投给已备案的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
四、司法或者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罚没的、需销毁的家用电器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须交已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统一销毁。各单位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及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须交当地保密部门或已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统一销毁。
五、回收处理企业接受废旧家电后,应按规定向废旧家电交付单位出具回收处理单据(五联单,样式附后),作为单位处理账务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资产的证明。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六、回收处理企业对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解处理,不得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同时,应将处理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定期向省政府节能办报告。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及电子数据移动存储介质等办公设备,要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七、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废旧家电处理的落实工作。
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联系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