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汇集中国人民银行新发布的宏观调控政策并向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定期通报包头市金融运行状况。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
负责通报全市银行业整体运营情况,分析地区经济运行态势对银行业的影响;通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对法人机构的风险评级情况,提供银行业金融创新及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情况;通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发展动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情况,配合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并拟定危机处置预案。
(三)市财政局。
对我市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事件与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四)其他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公安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技能;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紧急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等恶性事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金融机构防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
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商业性保险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罚。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应与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特别是房地产市场和国家限制行业有关政策和信息。其他相关经济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地方中小金融风险处置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与人民银行及有关监管机构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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