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
为有效维护我市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保障地方金融安全,为我市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稳定为主的原则。立足于维护我市的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二)坚持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法人监管和非法人监管的有机统一,重点防范和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妥善处置各类重大突发性金融事件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事件。
(三)坚持科学评判的原则。以量化指标为依据,进行定性分析,对金融运行的风险状况作出客观、科学、准确的评判。
(四)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包头市金融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长:
白春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姜希琼(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行长)
池 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局长)
成 员:
刘建华(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苗永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