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 成本监审机构受理成本申请报告或接受经营者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报送 的成本资料;
(二)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三) 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四) 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机构实施具体工作时,应成立监审小组,监审小组由2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中的人员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成本监审机构实施具体工作时,自学成才制定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监审项目的具体核算办法,开展成本审核。
第二十三条 成本监审人员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 审核经营者记录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三) 审核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 审核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五)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 要求补报的资料,确定补报时间。
第二十四条 成本监审人员对经营者的成本资料进行实地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经营者提出具体监审要求;
(二) 对经营者的生产流程、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三) 对与成本(费用)相关的报表、凭证、有效票据等逐一核对;
(四) 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
第二十五条 成本监审人员应开展很必要的市场调查,收集与成本相关的市场资料,了解毗邻地区市场动态。
第二十六条 成本监审人员对监审项目成本经过初审、实地核算和市场调查后,应归集、分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