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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七第  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定调价监审是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定期监审是对部分区域性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开展调查、审核,为定调价提供依据,实行定期上报的制度。

  定期监审的时限间隔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十条 成本监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

  (一)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承担制度制定、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及考评等工作。

  (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成本监审,并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成本监审的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成本监审的,须具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成本监审资质,并依法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成本监审业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成本调查机构和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成本监审机构。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成本监审的人员,必须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监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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