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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豫计价调[2003]992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河南省很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河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 列入中央定价目录中委托我省制定和高速价格的商品和服务;

  (二) 列入河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三) 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及费用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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