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组织部署、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四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26日)。全市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地区、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变更用途的建筑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梳理,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在2007年4月26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2007年4月27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上报及已掌握的情况,组织消防违法使用工程单位召开隐患整改专题会议,签定责任状,责令消防违法使用工程业主单位限时提交整改方案,筹措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及查处办法(试行)》准确界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市和旗县区政府实施分级分批挂牌督办,逐个销案。对于火灾隐患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焦点”、“重点”消防违法使用工程,在2007年7月底前治理完毕;其它挂牌督办工程在2007年10月底前治理完毕,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在2007年11月底前治理完毕。未列入重大火灾隐患的工程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跟踪督办,在2007年底前治理完毕。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单位主管领导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5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并对具体整治情况写出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消防违法使用工程问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把搞好这次消防违法使用工程专项整治作为根除火灾隐患、预防建筑火灾、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作为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安全工作万无一失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从执政为民、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规划、监察、广电、安全监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召开专题联席工作会议和消防违法使用工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例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