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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彻底解决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消防违法使用工程)问题,为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的通知》(内防委发〔200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消防违法使用建筑工程进行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体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指导思想,从全面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包头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切实消除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和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坚决做到“隐患不整改,工作不停止”。对隐患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市级和旗县区级政府挂牌督办工程,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毕。
  二、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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