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委负责编制全市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指导和督办各旗县区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旗县区政府负责完成矿产资源的整合方案编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支持,办理整合矿山矿业权的转让、变更及注销手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办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合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注册登记和关闭矿山企业注销手续。市环保局负责清理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市水务局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审批资源整合的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市林业局负责审查资源整合矿山是否占用林地,对未办理手续占用林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积极为矿山企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市安监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经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审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市公安局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市供电部门对关闭的矿山和选厂要及时停止供电,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得供电。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监察,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各产煤旗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整合后的煤矿和正在技改的煤矿的监督管理,督促并帮助整合矿山尽快办理相关证照,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督促技改矿山尽快按要求完成技改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技改工作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防借整合技改之机偷挖盗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对已关闭的煤矿要严加巡查,绝不允许“死灰复燃”。
四、建立完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相关制度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包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研究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矿种和重要勘查区,研究确定鼓励、限制、禁止的方向,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标准。2007年8月底前,各旗县区政府必须全面启动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年底前务必完成。市经济委负责尽快完成达茂旗白彦花煤田的矿区开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