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理工作的标准
在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中,各部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提出清理建议:
(一)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提出废止该规章的建议。
1.执行的政府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2.政府规章已被地方性法规代替的;
3.政府规章的主要规定已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4.政府规章制定在前,行政法规制定在后,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制定行政法规相抵触;
5.政府规章的主要规定已明显不适当的;
6.需要废止的其它情形。
(二)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对该规章提出失效的建议。
(三)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对该规章提出修改的建议。
1.政府规章规定的部分监管、管理职能已调整或行政管理部门已撤销的;
2.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一致的;
3.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幅度和程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
4.需要修改的其它情形。
需要修改的政府规章,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地方性法规五年(2008-2012)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及政府规章五年(2008-2012)制定规划建议项目的通知》要求,报请市政府列入规章修订规划。
六、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和程序开展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1.对照依据,逐件审查。各部门、单位的清理工作要以上位法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单位执行的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逐件进行认真研究、审核,查找出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的具体条款。
2.听取意见,开门清理,对需要提出清理建议的政府规章,事先要征求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学者意见,使清理建议更具科学性、民主性。
3.形成的清理建议,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以书面的形式连同《政府规章清理情况表》一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下列分工和程序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