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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清理工作的标准
  在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中,各部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提出清理建议:
  (一)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提出废止该规章的建议。
  1.执行的政府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2.政府规章已被地方性法规代替的;
  3.政府规章的主要规定已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4.政府规章制定在前,行政法规制定在后,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制定行政法规相抵触;
  5.政府规章的主要规定已明显不适当的;
  6.需要废止的其它情形。
  (二)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对该规章提出失效的建议。
  (三)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对该规章提出修改的建议。
  1.政府规章规定的部分监管、管理职能已调整或行政管理部门已撤销的;
  2.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一致的;
  3.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幅度和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
  4.需要修改的其它情形。
  需要修改的政府规章,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地方性法规五年(2008-2012)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及政府规章五年(2008-2012)制定规划建议项目的通知》要求,报请市政府列入规章修订规划。
  六、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和程序开展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1.对照依据,逐件审查。各部门、单位的清理工作要以上位法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单位执行的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逐件进行认真研究、审核,查找出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的具体条款。
  2.听取意见,开门清理,对需要提出清理建议的政府规章,事先要征求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学者意见,使清理建议更具科学性、民主性。
  3.形成的清理建议,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以书面的形式连同《政府规章清理情况表》一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下列分工和程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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