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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加强执法监察。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最低工资保障、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执法监察力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2)落实户籍政策。对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牧民,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办理城镇户口。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暂住证”。
  (3)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各类劳务输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牧区劳动力进行求职和就业登记,农民工享受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
  (4)落实工商政策。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进城办公司的农牧民,均可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自主选择公司类型;首次注入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0%,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4.落实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
  (1)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其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不变。未经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草牧场,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其土地、草牧场经营权。
  (2)允许转移进城的农牧民,对其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所得收益归原经营者所有。
  (二)制定促进劳务输出新政策。
  1.培育、扶持各类中介组织。
  (1)允许农牧民技能培训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农牧民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挂两块牌子。
  (2)鼓励各类劳务输出职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对劳务输出工作业绩突出的,政府给予鼓励。
  2、鼓励农牧民进城创业。
  (1)劳动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费按30%的比例减免。
  (2)人行包头中心支行和包头银监分局要落实鼓励农牧民进城创业有关金融政策。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农牧民进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为农牧民进城创业提供贷款支持。从2007年起,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存入承办农民工进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1:5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逐步建立农民工进城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推动信贷资金支持农民工进城创业提供保障。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我市农民工进城务工一年以上、户藉已迁入城镇、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牧民,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城镇居民低保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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