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分工合作机制
(一)建立市、旗县区两级共抓,旗县区为实施主体,市属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市级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市直有关部门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劳务输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农牧部门重点负责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和地方技能性培训项目实施以及村级信息统计员的培训、农村牧区劳务输出统计;劳动部门重点负责农民工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接续、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项目实施;扶贫办重点负责贫困地区雨露计划项目实施;教育部门重点负责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建设部门重点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司法部门重点负责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重点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管理。妇联、总工会、财政、工商、民政、金融、统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服务。
五、落实、制定有关劳务输出政策
(一)严格落实现有相关政策。
1.落实我市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子女教育政策。
对就读小学和初中的农民工子女,由输入地教育部门根据教育资源状况,就近安排就读学校,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等。对正常考入输入地高中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若需择校的,收费标准要与输入地学生同等对待。
2.落实我市进城务工农牧民的有关社保政策。
(1)养老保险。被我市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比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工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支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所招聘的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3)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4%的比例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可参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农民工个人缴纳。
3.落实维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