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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一)认真落实监察机关负责人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双派驻”的部门,务必于2007年上半年全面落实监察机关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部门行政会议的制度,以便监察机关了解和掌握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工作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各旗县区可探索监察局局长列为本级政府党组成员的做法。
  (二)建立和完善定期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协调解决行政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执纪办案。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行政监察工作汇报。
  (三)认真落实行政监察工作有关报告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向本级政府和人大及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凡属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阶段性情况、重要政纪案件查处以及重大监察事项等,经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和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都要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涉及全局性的监察工作部署,要及时提请本级政府批准。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和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四)认真落实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明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落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研究违反政纪案件的处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源头治腐、监察干部任免、监察决定、监察建议、请示报告等工作和内容。重大事项要按程序提交纪委常委会决定。
  (五)健全和完善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案件检查、审理、执法监察等制度,规范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党组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认真落实特邀监察员制度,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把行政监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或常务领导要主管行政监察工作。要定期听取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行政监察的重大事项,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关同时对本级政府和纪委常委会负责,要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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