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动物防疫机构要在禽类屠宰厂(场)设立动物检疫机构,对屠宰厂(场)向市场销售的禽类产品要按照动物检疫规程依法进行检疫,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对禽类产品加封检疫检验合格标识。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的禽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二)禽类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运输家禽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及容器。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收购屠宰,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屠宰和代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约定。
  (四)禽类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出厂(场)的禽类产品,要采取冷冻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五)进入市场销售的禽类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和检疫检验合格标识。销售清真禽类产品的,要具有清真标识。
  (六)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从事熟制品加工的单位、个人,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禽类屠宰检疫、检验证明、标识。
  (八)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检查。
  四、加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对活禽和活禽从业人员的监测,将活禽从产地到定点屠宰加工场的全过程列入防控范围,切实提高各个环节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采取强有力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禽类定点屠宰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检管理部门报告。
  五、加快我市禽类定点屠宰工作的地方立法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精神,我市力争于2008年将《包头市家禽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为禽类定点屠宰和相关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