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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府发〔2007〕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活禽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流通环节传播,保证禽类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
  目前,我市活禽经营市场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区的农贸市场,没有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备不齐全,普遍存在活禽与水果、蔬菜、肉食品等其他农产品,活禽和禽类屠宰加工产品混合经营的现象,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构成严重威胁。为切断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传播渠道,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禽类经营市场;同时,市区内原有经营活禽的各类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水产品经营市场都要进行改造,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副产品、肉食品严格分开,也可以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并采取隔离措施。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区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关闭。
  本实施意见所称禽类是指鸡、鸭、鹅、鸽、鹌鹑、鸵鸟、火鸡等以及人工养殖的其他禽类。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市、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活禽的检疫监管,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严格检疫,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对活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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