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区(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及时公布考核结果,严格奖惩制度。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增强竞争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按照规范建设、标准统一的原则,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保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发挥居民的民主监督作用,以社区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和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以点带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五、全力完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
市、区(旗县)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结合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要求及我市确定的标准安排,其他补助经费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安排。逐步建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
(二)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标准水平。将符合规定的住院和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与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挂钩。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其医药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二级医院。将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享受政府医疗救助的城市特困人口和低保人员的首诊医疗机构确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急救除外),视病情予以转诊,否则不予支付费用,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度。
(三)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