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自治区及我市现有医学院校,建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实施全科医学教育系统工程,进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各区和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任务的医疗卫生单位要立足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尽快培养一批能够掌握社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指导、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全科医生队伍。
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工作。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到社区工作,也可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兼职服务;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须办理注册手续的,有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加大城市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度。
建立三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效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累计提供服务一年,可享受与卫生支农同等的待遇。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综合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相关学术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定岗定编、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积极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各地区要创造条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逐步试点药品、卫生材料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药品零加价工作,最大限度地让利于社区居民。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