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卓越建树的。
(三)在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科学发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在应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五)在实施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六)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较大规模化生产,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第七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三章 包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市内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2.各旗、县、区科技行政部门。
3.为我市科学技术做出贡献的其他市外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将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人民政府颁奖。
第十二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