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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包府发〔2007〕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现将《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贯彻实施和创新型城市的建设进程。
  第三条 为维护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包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设立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包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六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全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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