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清洗行业的管理。清洗行业必须停止对要求淘汰的ODS类清洗剂的使用,对使用的替代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淘汰和替代。电子信息产业用作清洗剂的ODS的使用替代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其余清洗行业由市环保局负责管理。
5.口岸检疫的管理。尽可能的减少甲基溴的使用,鼓励使用替代产品,加强对甲基溴使用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排放。此项工作由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6.口岸进出口的管理。加强对受控ODS及其制成品的管理,对ODS进出口数量进行统计,打击非法的进出口行为。此项工作由宁波海关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配合。
7.医药用途的管理。加强对医用气雾剂、医疗器械生产的管理,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按计划淘汰ODS。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六)加强对必要用途和在用设备维修行业的管理
1.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
(1)做好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单位的登记工作,并督促其制订淘汰方案。
(2)组织开展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制冷剂替换示范项目,推动全市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CFCs类制冷剂的替换工作。
(3)对因不具备替换和改造条件,需继续使用CFCs类制冷剂和需要维修补充CFCs制冷剂的申请进行审核。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局、贸易局、质监局配合。
2.制冷维修行业的管理。
(1)督查汽车空调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要求其配备使用专门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减少CFCs排放。禁止维修企业维修使用替代制冷剂的设备时重新充灌CFCs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督查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七)废旧汽车报废的管理
监督报废汽车拆解企业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责令其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交市ODS回收与储存中心,不得排入大气。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贸易局配合。
(八)ODS回收与储存中心的建设
为更好地储存ODS并加强监管,应研究设立市ODS回收与储存中心,争取早日建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