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总分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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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
(70分)
| 1
| 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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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40分,完成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未制定分年度计划的,年度节能量按“十一五”节能量计划的五年平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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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 30分
|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达到或者超过相应年平均进度的得30分,没有达到的按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相应计分,完成率为30%以下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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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
(30分)
| 3
| 节能管理
| 8分
| (1)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4分)。
(2)按时和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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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节能技术进步
| 5分
| 安排资金进行节能研发或者实施节能技术改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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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
| 6分
| (1)按要求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4分);
(2)依法遵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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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能源审计
| 2分
| 实行能源审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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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能源统计
| 5分
| (1)有能源统计负责人(1分);
(2)建立能源统计台帐(2分);
(3)按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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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能源计量
| 4分
| (1)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2分);
(2)定期对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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