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
  2007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总分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70分)

 

1

 

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40分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40分,完成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未制定分年度计划的,年度节能量按“十一五”节能量计划的五年平均值计算。

2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30分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达到或者超过相应年平均进度的得30分,没有达到的按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相应计分,完成率为30%以下的不计分。

节能措施

(30分)

3

节能管理

8分

(1)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4分)。

(2)按时和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

5分

安排资金进行节能研发或者实施节能技术改造(5分)。

5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

6分

(1)按要求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4分);

(2)依法遵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2分);

6

能源审计

2分

实行能源审计(2分)。

7

能源统计

5分

(1)有能源统计负责人(1分);

(2)建立能源统计台帐(2分);

(3)按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

8

能源计量

4分

(1)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2分);

(2)定期对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2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