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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档案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组织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社区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团体在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区(县)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市各社区档案管理。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同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在社区评级活动中,档案工作应同步达到相应等级。晋升甲级社区,档案工作应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晋升乙级、丙级社区,档案工作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社区应注意日常工作中形成文件的收集,具体收集范围见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应区分门类进行。社区档案可分为文书、科技、声像、电子、实物、会计等6大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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