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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莆政办〔2008〕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为把粮食工作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确保地方储备粮存得下、管得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实行严格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我市是粮食主销区,粮食安全关系到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大局。按照国发〔2006〕16号文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要求,结合我市纯购粮人口情况,全市需要建立地方粮食储备规模17.3万吨。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储备规模将逐步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国有粮食仓库总仓容10.5万吨,其中有效可用仓容只有8万吨。全市国有粮食仓库明显不足,需要新建或维修改造粮库仓容近10万吨。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路改线、铁路铺设、城镇改造等占用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粮食仓储设施因建设项目的需要,有相当一部分将被动用或拆除,加剧了我市粮食仓储设施不足的问题。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提高对粮食仓储设施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确保粮食储备安全。

  二、严格审批,进一步落实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的规定,根据“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其中仓储设施拆迁由占用部门所在地政府报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履行报批程序。从即日起,凡因交通、旧城改造、城镇规划建设确需动用国有粮食流通设施,特别是粮油仓储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告市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再上报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动用拆迁。在获得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要遵循“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确保国有粮食流通设施,特别是粮食仓储设施规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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