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2.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加快进行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经批准对商品林实施的非商品材采伐获得的木材,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用材林进行管理。
(四)保障收益权。
1.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责任山)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承包使用费和国家规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各项税费政策,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以切实保障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
2.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用林地的,其林木补偿费应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执行。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林地完全流转后自主创业的林农,要在税收上给予适当减免。
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晰产权之前,要对全市集体林地按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进行划分,确定合理的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比例及其配套政策,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生态公益林,要建立起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金补偿给林权权利人,并在测算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中充分体现森林分类区划后经营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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