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确权到户后涉及的林权流转,要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建立涉林农民养老保险机制;要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切实解决好林农的生活和生产发展问题。
鼓励对林地实行规模化经营。一是经营林地达到1000亩以上的,享受我市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二是经营商品林(地)中的用材林1000亩以上的,按照森林采伐技术要求,配给足够的年度采伐计划;经营商品林(地)中的用材林3000亩以上的,实行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年度采伐计划单独下达,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三是各区(市)县政府对于符合其林产业发展规划且规模经营林地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制定相应的其他激励政策。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3.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体系,完善流转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积极组建市级和主要林区县(市)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林业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设立能满足林权流转需求的交易平台,依法制定市林权登记和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同时,对流转的公平性、社会保障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探索建立健全服务于林权制度建设的林业、林农融资新体制的途径和方式,开展林权抵押、林地储备制度的试点工作;同时,与有关金融保险机构共同研讨制定开办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可行性办法。实行全新的融资利用战略,实现由市场调节和配置森林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实现森林资源的资本化。
4.放活木竹经营,改革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管理。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
5.在大的政策框架下,要充分利用试验区建设的有利条件,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生态旅游及配套设施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完善林业、交通等规划的前提下,用好用活森林资源,为打造成都1小时生态旅游圈创造条件。
(三)落实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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