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集体统一经营效果较好、群众满意的山林,鼓励继续实行集体统一规模经营。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明确经营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股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的改制,要在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中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和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未投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收益中分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5.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处理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对林权证上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放活经营权。
1.除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集体山林外,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
为保证林权流转的收益,维护林农的利益,林权流转应打破行政壁垒,原则上按照林地自然界限进行规模流转。
林农可以自行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也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乡(镇)、村、组和林农组建集体经济实体,对集体林地进行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林农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入股,组建林业经济股份合作组织,实现林地的规模化经营;鼓励林农与业主、企业合资合作营造商品林或开发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林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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