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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3.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5.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6.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7.坚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森林生态旅游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

  (四)改革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应稳定完善;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明晰产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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