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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成府发〔2008〕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市现有林业用地面积650万亩,其中集体林地470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72.3%,在全市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我市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灵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还有10%左右的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制约了我市林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林农的增收。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改革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耕地保护与城乡土地平衡的关系;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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