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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凡增加工程量(金额)累计两次以上达到中标价5%以上的,项目业主应自达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投资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增加原因。

  累计增加合同金额超出原批准概算5%以上的,项目业主应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超出5%-10%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超出10%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评审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将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已结算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中结算金额超过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5%以上的项目名称、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结算金额和超支原因列成清单,在该项目正式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发改委应做好督促报送工作,按年度对已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

  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逐一就上款提及的清单上的项目,分别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各项规定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结论。未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将有关结论和相关资料移送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上述两款涉及的市级部门不如实报送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送项目清单,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应由市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三、领导干部应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均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因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高于中标价(合同价)的,应由市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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