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南京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络服务费的批复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宁价房[2005]336号)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继续收取南京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络服务费的报告》(宁房开综[2005]4号)收悉。
南京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运行以来,对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向社会发布相关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研究,同意你办继续收取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2003]33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