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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有关收费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有关收费的复函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苏价费函[2005]206号、苏财综[2005]8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审核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工本费和快证工本费标准的函》(苏公厅[2005]494号)悉。经研究,同意我省公安机关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时,对自愿要求打印二代证相片的居民,按照4张5元、8张8元标准收取相片打印工本费。各地收取相片打印工本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票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二代证的换发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二代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436号)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对于公安机关集中采集人像的,一律不得收取人像采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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