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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八)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体制和机制;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自我发展和参与竞争的能力。加快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步伐,按要求在2007年完成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各项任务。积极稳妥地在有条件的地区试办合作金融组织,开展支农和小额贷款业务。
  (十九)加强信贷“窗口”指导作用和金融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的重要作用,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金融运行情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研究货币信贷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窗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信贷结构调整,增加信贷投入,改善金融服务。包头银监分局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措施,以监管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规范金融市场竞争秩序。规范金融机构的竞争行为,对吸收存款、存贷款利率等形成统一、默契的规则,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同业共同权益。规范民间借贷,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融资。
  (二十一)规划建设包头金融区。规划建设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典当、担保、金融中介等机构总部在内,高标准、宽辐射、软硬件设施配套的集办公、营业、研讨、信息交流为一体的现代金融区,提升我市金融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综合功能。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金融业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领导和推动作用,成立包头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包头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有较高水平的金融专家作为成员,为市政府提供经济金融发展决策咨询。
  (二)建立银政、银企良性互动的协调服务机制。加强政府、银行、企业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合作,通过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同业协作机制、银政银企协调机制,构建我市金融与经济稳定、和谐、协调的发展环境。在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招商引资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功率,建立良好的银政、银企合作关系。
  (三)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划、协调、指导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协调快速发展,推动建立覆盖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网络体系,做大做强信用中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质量,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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