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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加快发展银行中间业务。运用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在大力发展代理收付、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传统融资性、服务类业务的基础上,加快发展为企业提供财务、投资顾问,为公司并购、重组、理财服务等技术含量高、风险小的中间业务;积极推动小额支付系统代缴公用事业费等便民、快捷的服务,努力提高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
  (六)加快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银行卡市场,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动政府公务用卡和各类功能性联名卡业务发展,促进社会公众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的转变,培养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有效提高银行卡发行总量和刷卡消费比例。
  (七)加大对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围绕我市钢铁、铝业、装备制造、电力、稀土、煤化工等产业集群,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综合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信贷市场主渠道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层次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要重点支持,推动全市工业化进程。
  (八)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印发的《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提高审批贷款效率,采取灵活多样的信贷方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努力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贷款难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和投入,多方筹集担保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与金融机构要积极沟通,运用企业间互保、联保等多种形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九)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在重点解决农民春耕、备耕资金缺口的同时,增加对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品牌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城镇化。引导银行在土右、达茂、固阳等旗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简化贷款及担保手续,扩大抵押品的范围和类型,提高农户小额贷款限额。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户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引导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开发农贷损失补偿保险品种。房产、公证、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涉农企业办理的产权、评估、抵押登记等手续时应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公路、铁路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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