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借鉴九原区疫情处置的经验,在认真分析、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进一步加以充实、完善;研究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市级处置方案正在研究制定),做到内容完备、职责明确、便于操作。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做到“三同时”(同时到达现场、同时调查处理、同时采样检验),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扑灭疫情。
三、强化动物免疫工作
本着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动物防疫等部门开展规定疫病的计划免疫,对拒绝免疫的,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免疫。
养殖场(户)在调入畜禽时,必须携带《动物免疫证明》,引进动物在免疫有效期内的,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和抗体效价监测,超过免疫有效期的必须进行免疫。
旗县区兽医站和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要组织专人深入养殖场(户),对免疫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免疫任务和乱收防疫费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四、认真开展免疫抗体效价监测
免疫工作结束后,旗县区兽医站应按规定比例进行抗体效价监测,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进行重免。市兽医站要按一定比例对旗县区的免疫抗体效价进行抽查,确保全市畜禽免疫的效果和质量。
五、加强畜禽饲养、贩运、销售环节的监管
畜禽饲养、贩运、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畜禽贩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农民自产自销的除外)。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旗县区农牧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予以坚决取缔。对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建立动物疫情巡查制度。基层动物防疫员要严密注视动物疫情动态;认真履行饲养场、贩运场畜禽出入的巡查职责,及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的存栏、出栏情况,并实行月报制度。
畜禽饲养场(户)、贩运场(户)严禁从疫区引进畜禽;从市外非疫区引进畜禽时,必须持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和非疫区证明;从市内引进畜禽时,必须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证明;在引进和出售畜禽时,应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或乡镇动物防疫站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或乡镇防疫站必须派专人到场、到户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对不进行报检的,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代作处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补检、无害化处理等处罚。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建立畜禽隔离场,对调入我市饲养的畜禽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