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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九原区禽流感疫情处置的经验和作法,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领导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制定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制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一把手为第一实施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实施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市县两级兽医站负责提出辖区内的紧急防疫和扑灭疫情的物资储备计划;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报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免疫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的监测、实验室诊断、预警、预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指导、扑灭疫情。
  (四)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防疫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对饲养、运输、屠宰、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动物防疫和检疫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其进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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