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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药品的管理。药品保管存放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
  (二)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做到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一药一标签。
  第二十二条 卫生院要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传染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建设,并能够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一)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二)医护人员应当掌握徒手心肺复苏等常用技术;
  (三)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及时应诊(包括出诊)。院内病人能够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能够在接到指令后10分钟内出发;
  (四)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他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必要时组织好转诊;
  (五)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
  第二十三条 卫生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发生,保证医疗安全。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并依法妥善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抽调卫生院的房产、设备等资产。
  第二十五条 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卫生院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执行。
  卫生院应当加强对设备保管、保养,并定期进行维修,保证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设备等固定资产台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万元以上的设备要建立档案。
  第二十七条 推行县级财务集中核算(实行卫生院收支统筹管理,将卫生院的收入与支出纳入当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发展项目经费等支出,逐步纳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预算)或卫生院会计集中委派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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