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卫生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制管理。
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统筹管理。
第八条 卫生院应当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结合岗位、任务、业绩进行定酬,严格岗位聘期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条 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行政任命,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院院长应遵循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组织考察的原则产生。院长一般应由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卫生院院长的管理水平,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长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卫生院必须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并按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室,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开展免疫接种工作;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登记和处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做好公共场所、学校等地卫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牧区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
(六)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卫生院应当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
第十四条 卫生院应当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