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8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依据《
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安排的利用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土地收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等重点项目。
第三条 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条 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包括:
(一)市政府拨付重点项目土地收储的启动资金;
(二)国有土地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三)银行贷款资金;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第五条 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收购、收回土地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工作费、税费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