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制度。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时,须持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资质备案登记证书,并在中标后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到指定机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统一纳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消除监管中的盲区和死角,预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质量检测认证、建筑业企业安全评价咨询机构等各类建筑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建筑业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机构,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以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为重点,继续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提高建筑产品的优良品率。对在近3年工程质量方面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奖项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中予以照顾。
(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在自治区境内近3年获得“自治区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 ”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中予以照顾。
(七)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规范管理,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实行装修产品市场准入、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危害严重有毒有害装修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和竣工结算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定额,及时进行结算,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八)加强工程风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保修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增设工程质量、 意外伤害、职业责任等相关险种,扩大担保、保险的覆盖面。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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