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建筑劳务队伍向成建制企业化发展。简化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注册并发放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初审部门要将定期受理改为随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应决定。鼓励建筑业企业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通过剥离改制、重新整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民工投资入股兴办劳务分包企业,逐步将零散建筑劳务人员纳入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
(三)推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制度。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或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自2007年7月1日起,一级资质建 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或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都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 分包企业。
(四)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利用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业介绍所等机构,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和供需信息平台,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
(五)落实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税收政策。避免对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劳务收入营业税的重复征收。按自治区要求到2008年年底前,对劳务分包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劳务分包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由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依据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数额,参照本企业社会保障费拨付标准,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
六、加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建筑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工作。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各种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必须由建设工程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投标企业资质级别。凡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禁止业主自行设定投标企业资质级别,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业主、招投标中介机构、承包企业相互串通,形成人为垄断、限制公平竞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外,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预防和严肃查处违规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商业贿赂、失信违约等行 为。